本系列前篇文章(参见 【建纬观点】水运工程系列之二:港口工程政策法规梳理和浅析(立项篇))介绍了港口工程立项阶段的政策法规,根据工程项目常规流程,决策立项之后步入建设实施阶段。本文将从招标活动、合同范本、建设实施三个方面对港口工程建设阶段的相关政策法规予以梳理和浅析。
二、港口工程的招标活动
港口工程招标活动需要遵从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水运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下面分别从必须招标的认定原则以及招标需要的条件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港口工程必须招标的认定原则
根据《招标投标法》,确定项目是否必须招标,先看是否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再看是否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如果两个都满足,就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可从两个条件进行考察,一是看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是否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二是看项目的类型,是否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上两个条件只要满足其一则依法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规定“水运工程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港口工程属于水运工程。可见,港口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2.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综上,由于港口工程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如果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则必须招标。
(二)港口工程招标需具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批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具体到港口工程,根据《水运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如果项目是需要通过审批或核准程序立项的,需要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方可开展。此外,港口工程也可将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港口工程招标工作可能涉及的其他政策法规还包括:《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等。
三、港口工程的合同范本
港口工程使用的合同范本包括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九部委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2008年发布的《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2008)(以下简称“水运工程招标文件》”),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2017施工合同范本》,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2012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2012总承包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为“合同条款及格式”,其中详细列明了合同通用条款。国家发改委在相应的通知文件中指出: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因此在制定工程合同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哪些条款可以在专用条款作出特别约定,哪些条款则需要严格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如组织设计交底、支付合同价款、组织竣工验收等事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完成。《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提供了水运工程领域的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港口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可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在此部分予以规定。此外住建部和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2017施工合同文本》亦可以作为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的范本使用。
简而言之,九部委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和交通部的《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部分二者可作配套使用,共同组成港口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内容,港口施工合同可以采用《2017施工合同范本》。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广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发改委会同其他相关部委发布的《2012总承包招标文件》专门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招标。此外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已经出台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部分规定也可以作为港口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参考。
四、港口工程的建设实施
港口工程建设实施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设计和施工,以下对这两个阶段所涉相关政策法规分别进行介绍。
(一)设计阶段
参考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函〔2016〕247号)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在建设期涉及较多的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主要关注的文件是交通部出台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港口建设规定》”)。
1. 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基础上所做的进一步深化,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依据。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需要符合: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2. 施工图设计,是在初步设计基础上进一步编制的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施工图设计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在完成设计后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则是重要的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施工图在完成之后应当由项目单位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查的内容主要围绕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而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需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施工阶段
港口工程在正式开工建设前,需审查是否按规定完成了全部建设批复文件,实际建设条件以及设计文件是否与批复的文件一致。对于水上施工的作业内容,需关注国家和地方对于船舶航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提前做好协调工作并获取各类许可文件。港口工程施工阶段需要予以重点关注的政策法规仍然是《港口建设规定》。
1. 开工条件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同时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成各项手续,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2. 开工前变更
项目在开工前可能会发生建设地点的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的变更,在这些情况下,由企业投资的和由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项目需要经历不同的变更程序。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关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设计变更
根据设计变更的情形不同,设计变更调整所需要经历的审批程序亦不相同。对于涉及初步设计变更的,需要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而程度有没有那么深,仅涉及到施工图变更的,则报原施工图审批部门审批即可。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包括: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形包括: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4. 特殊规定及许可
港口工程的施工建设涉及水域活动较多,而水域活动中需要遵守水上活动秩序并提前获取相应许可,在施工前要求获取的许可包括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废弃物倾倒许可等。应予关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水上水下作业管理规定》”)等。
(1)海上施工作业许可
由于海上施工作业涉及的专业科目包括勘探,港外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等,施工作业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区分在现有港口内施工和现有港口外施工,所需要获取的施工许可及对应主管部门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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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港口外施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包括: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有施工作业方案;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同时,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交通部出台的《水上水下作业管理规定》对此有进一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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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港口内施工。根据《港口法》,在港口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活动是被禁止的,但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可以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前提下进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2)海上船舶通行
海上施工受各类影响因素很多,施工船舶通航时应当注意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信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有些情况下海事部门可能会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包括:天气、海况恶劣;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等。
(3)倾废许可
在港口工程施工作业中难免会产生泥沙及施工废料,而这些施工废弃物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倾倒,确需倾倒的需要提前获得许可。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国务院出台的《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规定,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5. 质量管理
根据《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针对施工单位具体的质量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此外,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